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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借钱给他人赌博 本金能否要求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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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三妹  发布时间:2016-12-05 10:48:29 打印 字号: | |

案情:2016年5月,被告乙因赌博缺乏资金遂向其好友原告甲借钱,借钱的时候亦明确告知原告甲借款的用途。后原告甲多次找被告乙催要借款,被告乙都避而不见,原告甲遂将被告乙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乙偿还借款本金并按月息2分支付逾期利息。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法官对借款合同无效的均无异议,对本金是否应当返还存在争论。

观点一:合同无效,本金不应当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甲明知被告乙借款用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实际上是对借款人犯罪行为的帮助,属于非法借贷关系,法律对该笔债务不予保护,属于自然债务的范畴。

观点二:合同无效,本金应当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原告甲将借款提供给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乙,借款合同已然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恢复到最初的状态,借款本金应当予以返还。

    个人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借款人借钱用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如果出借人在明知借款人借钱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然提供借款,法律对此种借贷关系持否定性评价即认为借贷关系无效。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即借款本金应当返还。如果出借人的借款行为涉及到刑事犯罪中的帮助行为,应当根据刑法的相关的规定对其行为予以定罪量刑与民法中的返还借款本金并不存在冲突的情形。综上所述,个人认为,被告乙应当向原告甲返还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借款本金100000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湘阴法院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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