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溪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李某、陆某、刘某利用假“金龟”和“藏书”进行诈骗,共诈骗被害人20余万元。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陆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间,被告人李某、陆某、刘某共同实施诈骗。陆某在新化县以45元/只的价格购买了假“金龟”、假“藏书”以及报警器等作案工具,在作案过程中,李某、陆某负责冒充建设项目的实地勘察人员,以需要找人帮忙挖坑进行探测取点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让其帮忙挖坑。同时乘被害人不备,李某、陆某在挖的坑内放入假“金龟”和假“藏书”,之后用报警器伪装成“金属探测器”假装发现“金龟”。刘某等人则冒充“台湾老板”和“局长”与李某、陆某对话,使被害人误以为假“金龟”系文物且价值不菲。几人采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共计8次,涉案财物共计价值24054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陆某、刘某犯诈骗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