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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债权人过世 继承人起诉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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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三妹  发布时间:2016-12-19 09:37:09 打印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个人合法财产的范围就包括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即使债权人过世,其继承人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

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判决债务人向债权人的继承人偿还9.5万元的借款及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因急需资金周转,被告王某于2012年3月7日向甘某甲借款4万元且出具了借条,于2012年4月8日和2012年5月10日再次分别向甘某甲借款1.5万元和4万元,并出具了两张借条,共计借款金额为9.5万元。2014年10月中旬,甘某甲因病去世。甘某甲的儿子甘某乙同时也是本案唯一的继承人在清理遗物的过程中发现了这三张借条,后多次拿着借条找被告王某催还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向甘某甲借款9.5万元的事实有被告王某向甘某甲出具的三张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湘阴县人民法院对借款的事实予以确认。甘某甲于2014年10月中旬过世,原告甘某乙做为唯一的继承人有权向被告王某主张债权。被告王某抗辩称,借款已经归还,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故湘阴县法院对原告甘某甲主张要求被告王某偿还95000元借款及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湘阴法院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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