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丢包捡包分钱系列诈骗案件进行了审理,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6年3月至7月期间,胡某、杨某以“丢包捡包分钱”的手段,对清晨单独出行的老人进行诈骗。胡某、杨某锁定作案目标后,杨某上前与被害人搭讪,随后胡某骑摩托车经过被害人身边并故意掉下钱包,杨某迅速上前捡起钱包假装清点并欺骗被害人称包内有现金若干。此时胡某骑车返回询问两人是否捡到钱包,得到未捡到的反馈后胡某佯装离开,杨某便与被害人商量分钱事宜。此时胡某再次骑车返回并要求一人与他回去向其“妻子”作证自己丢了钱。杨某主动提出愿意作证并将一个装有废纸的物品假装为拾得的钱包塞进老人的口袋,声称自己先去作证,回来之后分钱,但是要老人把自己身上的财物交给自己作抵押。当被害人把身上的财物交给杨某后,被告人胡某、杨某便一起离开现场。被告人胡某、杨某采用上述作案手法共作案10次,骗取现金16670余元人民币、手机4台、项链2条、戒指1枚、耳环1个,共计价值人民币约33173元。2016年7月27日,被告人胡某、杨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吕仙亭街道岳阳楼派出所老家家属区内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杨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其为初犯且认罪态度良好,并取得了全部被害人的谅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