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一(哥哥)与甲二(弟弟)系马家村两兄弟,两人先后结婚。甲一与妻子乙(嫂子)户口均在深圳,甲二与妻子丙(弟媳)都是本村人,2010年后马家村被划入拆迁区域,严格限制了落户制度。为使嫂子能在将来获得补偿,马家人经商量后决定通过让弟弟与嫂子结婚的方式使嫂子落户马家村。哥哥与嫂子离了婚,弟弟与弟媳离了婚,嫂子和弟弟(乙和甲二)办理了结婚登记,最终嫂子落户到了马家村。在嫂子和弟弟的婚姻存续期间内,嫂子没有和弟弟共同生活,一直和哥哥在深圳共同生活,并生育了共同之女。户口迁移手续完成两年后,嫂子与弟弟离了婚,并和哥哥重新办理了结婚登记。
2016年原告何某向法院起诉称甲二向其借款3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因在与乙的夫妻共同关系存续期间,故要求甲二和乙共同偿还。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案弟弟与嫂子虽领取了结婚证,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而且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对方,故本债务不应共同偿还,应由甲二一人偿还。
现实生活中出现过很多因拆迁、买房等故意而为的“假结婚”、“假离婚”等等,但婚姻状况都应以登记为准。而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两人的生活状态及负债具体情况等方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