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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二人相约共盗车,累犯携手同进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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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敏  发布时间:2016-12-23 09:58:11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刘某、张某某均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两人再度联手盗窃摩托车,双双落网获刑。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二被告人将盗窃所得的财物退赔给被害人。

  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张某某共同盗窃作案2次,盗得摩托车2台,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7500元。

  2015年12月3日,被告人刘某邀约被告人张某某到华容县盗窃摩托车。当天下午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自有的北京现代牌小车,并将车牌换成假牌后载被告人刘某来到华容。两人在华容县城二大桥西下桥往北拐后,看到马路对面某酒店门口停放了摩托车,被告人刘某下车观察,被告人张某某将车停到某酒店门口阻挡视线。被告人刘某将被害人吕某停放的一台红色摩托车盗走后骑往岳阳,被告人张某某开车跟随至岳阳。经鉴定,该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400元。

  2015年 12月6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和刘某再次相约到华容盗窃摩托车。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自有的北京现代牌小车,并将车牌换成假牌后载被告人刘某来到华容。当天中午,两人来到华容县城马鞍小学附近后,被告人刘某下车寻找作案目标。随后,被告人刘某在华容县某小区北门附近将被害人罗某停放在居民楼楼梯间的一辆红色两轮摩托车盗走后骑往岳阳,被告人张某某开车跟随至华容县某地后返回自己位于华容县某镇的家中。经鉴定,该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某某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张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适行数罪并罚。二被告人盗窃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赔。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华容法院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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