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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快递丢失 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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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毛莲芳  发布时间:2016-12-26 13:36:38 打印 字号: | |
  车辆的运输证、行驶证在交给快递公司邮寄过程中丢失,给托运人造成的损失应该如何进行赔偿?近日,平江县法院汉昌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案。

  2015年5月29日,原告黄某将两辆农用车的行驶证、运输证、保险单等物品委托被告某快递公司从江西省上栗县寄往湖南省平江县,运费为18元,未保价,后该快件在运输途中丢失。被告于2015年7月20日为原告补办了其中一辆农用车的行驶证。因该车历年的年审都是通过非正当途径违规办理,需补缴约9000元罚款才能补办运输证,但原、被告均拒绝交纳该笔罚款,导致该车的道路运输证至今没有补办。而另一辆农用车是农业部门颁发的农用车牌照,现在根据国家政策已经停止颁发该类牌照,所以该车的行驶证和运输证现均已无法补办。

  原告认为,由于这些证件丢失致使车辆停运至今,且其中一辆农用车因国家已规定停止办理这种类型的车辆行驶证而无法再行补办,造成报废。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158900元及车辆的报废损失52000元。被告则认为,运单上已经明确约定了货物损失赔偿的最高限额,原告未选择保价,被告只能按照运单上约定的七倍运费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运单为格式合同,被告将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置于运单第四联的背面,按照惯例,只有在合同签订及物品交付快递公司检视封存后,被告才将其运单第四联取出交给邮寄人,被告对此未尽到法定的告知义务。根据我国邮政法的规定,快递的丢失如系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原因造成,合同约定的限制赔偿条款无权援用。故被告要求按照运单上约定的七倍运费进行赔偿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应该对原告因证件丢失造成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但原告其中一辆农用车至今未办理运输证是因为原告没有缴纳罚款所致,属于原告扩大造成的损失,对此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另一辆农用车牌照丢失后因政策原因无法补办,一般人根本无法预见该后果,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及该车的报废损失因超出了合同合理预见的范围,均不能予以支持。遂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补办证件的合理期间的停运损失23832元。原告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被中院予以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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