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湘法院对李某申请的对被强制医疗人陈某解除强制医疗一案作出决定,对被强制医疗人陈某继续强制医疗。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4日,被强制医疗人陈某在自己母亲的住处,持菜刀朝坐在门口的陈某头部、手部不断砍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后经湖南湘雅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实施的违法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2016年1月25日陈某被送强制医疗。
陈某丈夫李某于2016年9月28日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申请,并提供了某医院对被强制医疗人陈某的诊断评估报告,该报告认为被强制医疗人陈某在该院经系统治疗养后,患者目前阳性症状缓解,情感反应较适切,自知力部分恢复。
法院依法委托了湖南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是否有精神病,目前的社会危害风险程度进行了法医精神病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陈某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目前仍存在社会危害风险。
法院认为,被强制医疗人陈某经过治疗病情虽有明显好转,但根据目前陈某的精神状态,结合康复医院出具的诊断评估报告认为陈某仅自知力部分恢复,并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陈某患精神分裂症,目前仍存在社会危害风险鉴定意见,陈某的病情未达到临床痊愈,仍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故作上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