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驾入刑”已让许多驾驶员达成“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共识,“酒驾入刑”震慑明显,但仍有部分驾驶员心存侥幸,铤而走险醉驾开车。近日,岳阳楼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6年6月4日,被告人赵某饮酒后驾驶小轿车沿岳阳市洞庭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花板桥摩托车市场路段掉头时,与由北往南直行的梁某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梁某、漆某、黎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赵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01.758ml/100ml,属醉酒驾驶。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赵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向三名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