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溪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因在外欠钱,便想将岳母家的金首饰盗出变卖。2016年5月底的一天,李某和妻子宁某在其岳母田某家中过夜,晚上9时许,李某趁其妻子和岳母不注意,光着脚走到岳母家四楼,在四楼的衣柜找到衣柜抽屉的钥匙,并将衣柜抽屉里面岳母的一个40克黄金手镯、一条30克的黄金项链和妻子放在娘家的一个30克的黄金手镯、一个8克的黄金戒指盗走。2016年6月初,李某将部分首饰以97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几天之后,李某又将另外一部分首饰以7000元的价格变卖。经岳阳市云溪区物价认证中心认证,被盗黄金首饰共计价值人民币3456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所在的云溪区司法局证实对其有监管帮教条件,且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