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经济纠纷,李某故意用花生油作为燃烧物,试图到被害人家中放火,好在火势不大,被当场扑灭,未造成大的损失。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放火案件,当场宣判被告人李某犯放火罪,判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刑罚。
因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杨某、徐某存在经济纠纷,2016年1月1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来到杨某租住的房屋中。在未找到杨某、徐某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明知是居民集中区,仍在被害人杨某的租房客厅内用花生油作为引燃物,将房间内的竹床和沙发点燃,并放任其燃烧。索性被赶到的杨某将火扑灭,未造成严重后果。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徐某、杨某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于2016年11月15日出具了谅解书。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考虑李某无犯罪前科,起因于双方的经济纠纷,并非蓄意实施放火行为,犯罪后未离开现场,而是等待被害人出现,且造成损失不大的实际情况。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