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驾驶一辆套牌车窜至平江县石牛寨风景区停车场,撬开旁边的黑色奥迪A6轿车,窃取了LV钱包一个和手提包一个,后发现包内无现金,遂丢弃一旁,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其盗窃的LV红色钱包价值5400元人民币。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撬车盗窃案。
2016年6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黑色日产轩逸小车窜至平江县石牛寨风景区停车场,使用随身携带的撬锁工具,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被告人车子旁边的黑色奥迪A6轿车车门撬开,窃取了寄放在该车尾箱内的李某灰色女士手提包一个(包内放有LV红色钱包一个)、林某红色女士手提包一个。盗窃得手后,被告人陈某驾驶自己的轿车一边逃离现场,一边将盗窃得手的提包先后打开翻看包内财物,当发现两个包内均无现金后,将盗窃得手的两个手提包丢弃。被告人陈某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被游客罗某用手机拍摄到,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陈某将车牌换下,换上另一车牌继续逃离,当其驾车途经平江县龙门镇大口段集镇时,被平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查,被告人陈某驾驶的黑色日产轩逸小车之前悬挂的牌照为被告人网上购买的假牌照。2016年7月19日,经平江县物证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陈某盗窃李某手提包内的LV红色钱包价值54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盗钱包已追回退还给被害人。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并能积极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