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汨罗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张某无证驾驶许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因未能保护现场,导致商业三者责任险拒赔,判决张某、许某共赔偿损失21万余元。
经查明,2015年7月,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张某驾驶小型汽车沿S201线由南往北行驶至范家园路段时,与由北往南曹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导致曹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张某未报警,驾驶肇事车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由于未及时报警,现场移动,双方当事人又对现场情况说法不一致,导致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无法对该事故进行责任认定。
另查明,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系被告许某,肇事车辆在人寿保险投保有交强险和3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未取得驾驶证,在事故发生后未保护现场,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两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在人寿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人寿保险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没有取得驾驶证驾驶车辆,违反保险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人寿保险在商业三责险的赔偿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