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写完审理执行衔接表,原告一再向承办法官表示感谢。历时一年,这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终于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宣告结束。
该纠纷案情较为简单:2015年9月6日,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云松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称:云溪区黄泥沟渔场有人死亡,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并报告云溪分局刑侦大队,云溪分局物证鉴定室主任杨某率领技术员、法医赶往现场,查明死者为卢某,其头西北脚东南迎面躺在地上,距离水边有3.5米。南侧草地上,有一根铝制裸露(无胶皮)电缆丢弃在地上,该电缆与死者平行摆放,距离死者足部有0.3米,距离死者手臂有0.55米。电缆断头电缆线呈绽开分散状,另一头沿着渔场岸边掉落水里。在死者所躺的上方空中,可见有三根裸露铝制电缆线由东南至西北拉过。死者所躺周围地面以及草丛完好,未发现明显踩踏痕迹。死者手掌、身体表面发现有电击伤痕。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检验意见为: 1、排除外力打击致死。2、电击致死。双方在庭审中的争议焦点在于卢某的死因是否与电力公司有关。为了查清案情,承办法官前往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物证鉴定室,找到当时的办案民警、鉴定人员进行调查,仔细询问死者死亡时的现场情况以及其他公安部门对于电击死亡成因的分析过程等,并获得物证鉴定室(刑事科学技术室)主任杨某的书面调查记录,在与原告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认定电力部门对卢德新的死亡负有赔偿责任,最终判决电力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26082元。电力公司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法院的审理,最终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