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这起案件的起诉标的额高达1000多万元,但案件却并没有开庭审理,案件最后的结案方式是调解撤诉。原被告冰释前嫌,当事人双方和谐共赢。
原告是湖南省内某知名集团公司,被告是汨罗市某知名商贸公司,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并没有被这大名头的原被告和大标的额而徒增压力,仍然是在简单阅卷,了解基本案情后向原告被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材料,并指定了开庭时间。在开庭之前,原被告分别找到承办法官,说明案情。承办法官一一接待,并对当事人做了相关法律释疑。
第一次开庭前,被告向合议庭提交了一份延期开庭的申请,合议庭审查后,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延期一个月开庭审理。
第二次开庭前,原告向合议庭提交了一份延期开庭的申请,理由是原被告有协商调解的可能,希望法庭给予一定期间双方协调解决。原被告能协商调解当然是好事,合议庭合议后并未拘泥于法条的规定,在征询了被告的意见后,准予了一个月的延期,同时告知原告随时告知调解进程。
第三次开庭前,原告再次向合议庭提交了一份延期开庭的申请,理由仍然是原被告需要一定调解的时间。合议庭合议后认为,原被告能够协商调解当然是好事,但案件既然进入法院审理,法庭既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司法权威,既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要保证审判实务的正当进行。承办法官将原被告双方召集,分别告知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相关权益,并告知在诉讼中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当事人应当在法律的允许下合法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双方经过协商,在纠纷的解决上基本达成一致,只是在事情涉及的第三方还有细节未能处理完毕,希望法院再次给予一定时间,双方最终会协商解决纠纷。合议庭合议后,要求原被告一起向合议庭提交申请,并再次准许延期一个月开庭审理,并要求原被告随时告知调解进程。
随后在不到一个月的时候,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向案件承办法官打来电话:“法官,谢谢你,我们的事情已经调解达成一致,撤诉的申请我们已经邮寄过来了,谢谢你对我们案件的理解和支持”。
在2017年工作的第一天,原告的撤诉申请已经到达了承办法官的书桌,一件起诉标的额高达1000多万元的案件,就在这一而再,再而三的延期中,顺利调撤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