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蒋某,入室盗窃手机后,登入他人支付宝帐号贷款后将资金转入自己账户内。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6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来到华容县某镇某巷被害人周某某家,用自制的“插片”套开周某某家防盗门,进入室内,趁周某某及妻子戴某某熟睡之机,盗走华为荣耀6pius、VIVO X6手机各一部及现金人民币900元。蒋某离开作案现场后,利用VIVO X6手机登陆戴某某支付宝账户,从支付宝借呗贷款人民币23000元(该款直接转入戴某某支付宝绑定的建设银行卡内),后通过财付通转走13099.8元。7月13日,蒋至华容县一大桥附近的手机店,再次登陆戴的微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付款2499元购买了一部oppo R9手机,后将该手机在网上转卖获赃款1000余元。经鉴定,被盗华为荣耀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VIVO X6手机价值人民币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蒋某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退清了赃款,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遂判决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