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被告人邓某,因受人之托将毒品带到指定地点,帮助完成毒品交易获刑。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6年7月29日11时左右,被告人邓某来到贩毒人员蔡某所在的华容县某某大酒店某某房间,15时许,被告人邓某受蔡某之托到某某大酒店停车场附近,从唐某处购买了13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不久,蔡某接到吸毒人员要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电话,蔡与对方约定将毒品放至某某大酒店8楼楼梯的墙边上。被告人邓某再次受蔡某之托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放到了蔡指定的地点,蔡通过手机微信收取毒资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帮助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某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