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被告人朱某某乘坐由的哥彭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到临湘市长盛西路,在下车时因车后门没关紧,彭某某便骂了一句。被告人朱某某与彭某某发生争吵,尔后双方纠扭在一起,被告人朱某某打了彭某某两拳后,再准备用椅子打彭某某时,彭便跑开,被告人朱某某在追上彭某某后对彭踢了一脚,被告人朱某某见彭某某倒地不动后便离开现场。后经临湘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彭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6年1月30日向临湘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支付被害人彭某某医疗费167049.29元,同时另赔偿被害人彭某某的损失135000元,共计人民币302049.29元,取得被害人彭某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投案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在本案中被害人对纠纷发生有过错,对被告人朱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故作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