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刘某利欲熏心之下,盗取农户家禽千余只,最终难逃法网。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4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四时许,在岳阳县新墙镇做出租车司机的被告人彭某应被告人刘某的要求,驾车到岳阳县筻口镇某地接“打牌”的被告人刘某回家。当被告人彭某接到被告人刘某时,发现其浑身肮脏,且手中提了一个蛇皮袋上车,蛇皮袋里有鸡叫。被告人彭某明知被告人刘某盗窃,仍驾车将其和赃物运回了新墙。之后,经被告人刘某提议,二人商量后就开始合伙在岳阳县农村地区盗窃家禽。被告人刘某负责寻找作案目标、偷窃作案及销赃,被告人彭某负责驾车接送。每次在二人偷窃回新墙的路上,被告人刘某电话联系销赃对象,除盗得的兔子由被告人刘某提回家外,鸡、鸭基本都以10元每斤的价格销售给了肖某、余某、余某、陈某等人,并用赃款支付了被告人刘某的出租车费用。自2015年6月16日至10月9日近四个月期间,二被告人合伙作案14起,共计在118农户家盗取鸡924只鸭94只兔子4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合伙秘密窃取岳阳县境内农户家中家禽,涉起农户众多,影响极坏,价值人民币11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作用、参与作案的次数、累犯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