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是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富勒以19世纪发生的两个真实案例为基础而虚构的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在经典假想案例。简要案情是,纽卡斯国的五名洞穴探险者被困于洞穴之中,并得知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五人约定以掷骰子的方式选出一名牺牲者,让另外四人杀后吃掉他的血肉。成员之一的威特莫尔是当初最早提出此一建议的人,掷骰子前却决定撤回同意。但另外四人仍执意掷骰子,并且恰好选中威特莫尔作为牺牲者。获救后,此四人以谋杀罪被起诉。他们该判有罪吗?富勒虚构这个悲剧,旨在聚焦五种主要的法学观点将会对之做出怎样的判决中,虚构了五位大法官的判决意见。近半个世纪之后,萨伯又根据新发展的法学观点,延续着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增加了九份法官的判决。然而,有罪还是无罪的判决基本还是相持不下。
作为一本书,《洞穴奇案》并不是为了得出案件唯一的结论,也不是为了给出明确的判决,而是试图引出各种已经存在的不同的法学理论与观点来进行比较验证。在富勒的版本中,主张尊重法律条文和维持法治传统的两位法官认为食人者有罪,探究立法精神和主张以常识来判断的两位法官认为无罪,而深感法律与道德两难的一位法官则选择弃权。而在萨伯的九位法官中,主张判案的酌情权、强调一命换多命、动机与选择的难以避免和可理解性,以及设身处地考虑的四位法官认为无罪,而主张理性看待、单个生命具有绝对价值、强调契约与认可、判决的道德示范效应的四位法官则认为有罪,还有一位法官则觉得还是摆脱不了种种冲突而选择回避。十四位法官基于不同的法哲学立场,面对同样的事实,适用相同的法律,则得出截然不同但又颇具说服力的结论。引出了困扰古今哲人的一系列法哲学问题:面对法律,道德,公义,人情的冲突,如果你是法官应该如何抉择?深入浅出的辩解犹如一桌法哲学盛宴,带给读者精彩动人的深邃思辨。
最后,我们还可以考虑在中国国情下,中国的法律背景下形成的新观点,或许会是一件有意思的事情。这本书以深入浅出的角度,以通熟易懂的语言,论述一个案件的不同看法,用不同观点说服你、另一种观点推翻不仅仅适合法律人,对于普罗大众而言,也是一本可读性强的普法读物和哲学读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