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汉昌法庭受理了一起离婚后又共同生活在一起,后因财产分割引起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彭某与罗某本是一对郎才女貌、羡煞旁人的恩爱夫妻,并育有一个可爱的女儿。但爱的激情很快被生活的柴米油盐冲淡,两人因性格不合于2010年11月登记离婚。或是两人缘分未尽,离婚后,彭某与罗某又同居生活在一起,并共同购置了房产一套,但未办理复婚登记。又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两人之间依然存在着剪不断、理还乱的矛盾纷争,并长期分居。据此,彭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罗某的同居关系,并合理分割共同财产。被告罗某则对彭某仍怀深情,表示双方已经复婚,不同意与彭某“离婚”。在充分了解案情后,法官向罗某阐明双方现在不是夫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愿随时解除,但同居期间添置的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若是缘分已尽,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何不好聚好散,了结旧的纷争,开启新的生活”,在法官析法明理、耐心劝解后,两人也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女儿由原告彭某抚养,被告罗某每月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共同购置的房产留予原告彭某,由彭某补偿共同财产分割款18.2万元给被告罗某。随着两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这起纷争也终于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