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的砂子放在某社区竹楼旁,张某认为任某把砂子放在了他的地盘上了,因而引发矛盾,经社区调解无果后诉诸法院。近日,岳阳楼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2016年6月,原告任某拖了重约16吨、价值2000多元砂子放在某社区竹楼旁。而被告张某认为竹楼是他从社区购买的,原告把砂子堆放在他的家门口,多次要求其把砂子拖走或者卖给他,但原告均不同意,后被告赌气用了其一部分砂子。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砂子损失2000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原告的砂子,侵犯了原告的所有权。原告没有提供被告使用其砂子确切数量的任何相关证据,其要求被告赔偿2000元损失,证据不足,法院不能全额予以支持。法院酌定被告使用了原告约20%、价值约400元砂子。该部分被告已经使用的砂子,被告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