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平江)交通事故未划责 损害责任谁来担
分享到:
作者:田枝柱  发布时间:2017-01-17 11:30:2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5年11月30日16时许,李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从平江县三市镇永太村往平江县三市集镇方向行驶,行经吴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路段。2015年12月9日,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因事故为事后报警,现场主要物证已损坏,而车辆痕迹检验未见明显碰撞及挂擦痕迹,对该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清。故对此次交通事故无法进行认定。

  后吴某将李某及李某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平江县人民法院安定法庭。庭审过程中,吴某已年近七旬,对庭审过程中的辩论听不清楚,她情绪激动,试图解开衣服证明自己的受伤程度,被承办法官及时制止。李某称其驾驶的机动车行经吴某受伤的路段,但没有与吴某发生碰撞,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保险公司认为,李某驾驶的机动车没有与吴某发生碰撞,且交通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中对此次交通事故的认定无法查清,因此李某和保险公司对吴某的受伤不应承担责任。

  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由此可以看出车辆与行人是否发生碰撞并不影响交通事故的成立。根据平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李某驾驶的机动车于2015年11月30日16时许从三市镇永太村永太小学路段往三市镇联华村方向行驶,因道路狭窄,导致靠右行走的吴某摔倒受伤,吴某为避让车辆而摔倒受伤,其受伤与李某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段,车辆应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行人应当靠右行走。吴某靠右行走并不存在过错,李某驾驶车辆在未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行,导致吴某为避让车辆而摔倒受伤,李某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吴某不负责任。故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吴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足部分由李某承担。

  保险公司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韩爽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