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无证滥伐林木案,被告人吴某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0日至2月4日,被告人吴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将岳阳市君山区钱粮湖镇向阳小学、古月湖小学院内的264株杨树砍伐,销售后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经岳阳市君山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测,向阳小学被砍伐杨树119株,面积2.23亩,蓄积量26.3387立方米;古月湖小学院内砍伐杨树145株,面积1.74亩,蓄积量18.7599立方米。被滥伐林木蓄积量共计45.0986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滥伐林木罪。吴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公民采伐林木要取得许可证后依法进行,切莫自作主张,以身试法。为保护森林资源,《森林法》规定,除房前屋后和自留地里的零星树木以外,采伐林木必须办理采伐许可证,并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刑法》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