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又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高速,被执勤民警查获获刑罚。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撤销诈骗罪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015年7月3日19时55分,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湘F××××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杭瑞高速由西往东行驶至852公里+6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岳阳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乙醇定量检测为97.537mg/100ml,属醉驾。
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有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2014)君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刘某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犯罪时在缓刑考验期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遂判决如上。
法官提醒: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特别是上高速公路,是对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及其危险的行为,稍有不慎,就会酿成不可挽回的惨剧,而且醉驾属于刑事犯罪行为。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