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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光猫”引起“血战” 法院判决各打一大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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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浣莲  发布时间:2017-01-20 12:59:2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原、被告均系南江镇某村村民,原告肖某在自家经营一个小网吧,被告魏某是中国电信的线路安装人员。2015年五六月份左右,被告为原告家安装了中国电信的网络,原告交给被告一年的网络使用费。2016年8月7日19点左右,被告到原告的网吧,告知原告一年的使用期已经届满,要求原告续交网络使用费或者交纳已经逾期使用了3个月的网络使用费,原告表示网络使用并未逾期,如果到期了被告可以将网络断开。原、被告因此事发生了争吵,之后原告走开,被告表示如果原告不续用电信网络就要将借给原告的光猫取走。于是被告便到原告的机房去拆卸光猫,原告看到被告拿了光猫就去被告手里抢,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一方拿起一把小木椅试图砸对方,双方在推搡木椅过程中,造成原告的头部撞在木椅上,致使原告头顶前部受伤流血。随后,原告打电话报警,经医院诊断为头皮裂伤、颅脑外伤、脑震荡,法医鉴定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原告认为是被告拿椅子砸向自己的头部,躲闪不及导致了原告的受伤,被告则陈述是原告拿椅子打向被告时自己用手拦住了椅子,原告是自己撞在椅子上受伤的。事发地点在原告的家中,并无其他在场的群众。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由侵害人向受害人赔偿经济损失,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因网络使用费发生争吵,被告拿走安装在网吧里的网络设备后,与原告发生了肢体冲突,但双方均表示是对方打自己,被告也承认双方有推搡的过程,原告也确实是受伤流血了,故原告在冲突中受伤的事实可以确认。原、被告起初只是语言上的争吵,被告去拿网络设备是造成矛盾升级的主要原因,且原、被告在推搡木椅的过程中造成了原告的受伤,故此,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伤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在被告上门收取网络使用费时,没有克制自己的情绪,与原告发生争执,在被告去拿走被告认为属于自己的网络设备时,与原告发生肢体冲突,使得矛盾进一步升级,原告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原告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过错情况,对于原告受伤造成的损失,被告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身承担30%的责任。

  宣判后,法官再次向原、被告释明法理,并从人情道德的角度出发,分析和睦的邻里关系的重要。双方均表示不再上诉。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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