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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春节拼车回家的法律风险你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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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琴  发布时间:2017-01-20 12:59:45 打印 字号: | |

春节是中国人最重视的节日,外出务工的老乡都开始踏上了返家的路程现在除了公共交通工具,很多老乡还会选择开车回家,还有不少人会选择一起拼车,既经济又方便。但是拼车途中发生意外,进而引发法律纠纷也开始频现,笔者提醒大家注意几点。

拼车出了交通事故,由谁来承担责任?

钟某因想与李某回乡过年,就提议说搭李某的车,他分摊一半的用车费用,李某觉得很划算,就答应了。2015年1月,李某驾车搭载着某在回乡路上与陈某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中某头部受轻伤。经交警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某认为李某收了用车费就应当保证他的人身安全,要求赔偿他的各项损失约5000元。

拼车发生交通事故,仍然适用《侵权责任法》与《交通安全法》的一般规定,由对事故具有过错者承担赔偿责任。依据“过错原则”,若拼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外人员受伤且拼车方负一定事故责任,则应由事发时驾驶车辆的人员来承担;若此时驾驶车辆的并非提供拼车车辆的车主而系搭乘人员,则将由其对车外人员的损失依法进行赔偿;如事故的责任在于第三方,车主和搭乘人可向第三方索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

车主李某在此次事故中并不具有过错,因此依法不需对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应由负事故全责的陈某对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拼车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2014年春节前,家住湘阴赵某因未能买到回家的火车票,遂在某网站上查找到一条拼车信息,取得了联系,按照分摊过路费、油费、停车费的约定拼车回乡,向车主李某付了拼车费200元。

在返乡的路上,李某驾车在岳临高速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赵某受伤。经交通队认定,车主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赵某赔偿了各项费用近10万元。由于李某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包括乘客险在内的商业保险,李某遂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以李某的车辆非营运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却有偿搭载他人系进行了商业运营为由绝理赔

商业运营是指主观上以盈利为目的,并存在多次客运的行为。春节期间的有偿拼车,是在春运购票难的背景下催生的,拼车的车主在回到家后,也不会有再次客运的行为,因此不应认定为商业运营。李某在网站上所发的信息中已经明确说明,该200元系赵某与自己分摊的过路费、油费、停车费等费用,该笔费用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而并非保险公司所称的商业运营。李某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李某按照约定交纳了保费,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提前可签拼车协议,但协议对人身伤亡不能免责!

小孙过年准备自己驾车回家,有几位老乡都提前跟他打招呼说到时候要搭他的车回家。因为都是老乡,平时关系也不错,小孙也不好拒绝,但是小孙又怕到时候真出了什么事情自己担不起责任,就想跟老乡们提前写个协议,约定好了在回家的路上如果出了事故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但这样的协议法律是否认可呢?

小孙跟老乡签订是俗称的“拼车协议”,一般来说拼车协议是一种对拼车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责任等权利义务的一种约定,这种协议在一定的程度上对拼车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和隐患达到事前控制的效果。但是,对于其中的一些免责条款,则可能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比如《合同法》中就明确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来源:中国法院网湘阴法院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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