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是一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近日,岳阳楼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放火罪案,被告人黄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6年6月6日被告人黄某从长沙乘车到达岳阳市区后,因当晚无班车开往钱粮湖镇,加之喝多了酒,便想到亲戚家投宿,因无亲戚的联系方式而误入岳阳楼区某小区,上至该单元5楼、6楼敲门,均无人应答。下楼准备离开时,却无法打开已锁住的楼道铁门。被告人黄某为引人注意,从身上掏出打火机点燃杂物,引燃被害人唐某停放在楼道内的电动摩托车,火势蔓延至电表箱,导致火灾,被告人黄某在火灾中被熏倒在楼道内。消防部门赶至现场将大火扑灭,120救护车将被告人黄某送至医院抢救。经鉴定中心鉴定,被烧毁的物品价值人民币5810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黄某在公共楼道内故意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予以从轻处罚。遂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