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徐某本是好友,后来徐某出借给张某两万元,张某久未归还,徐某多次讨要未果后诉至法院。这本是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但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也遇到了小小阻力。
在送达副本过程中,被告一直不露面,承办法官辛辛苦苦寻至张某工作单位后,张某听说法官来了,立马脚底抹油溜了,法官只好将副本留置其办公桌上。到了开庭这日,张某仍未现身。法官电话联系张某,张某对欠款一事直认不讳,并称愿意偿还,只是手头略紧,力不从心。问及为何不来开庭,张某答道,听人说和法院、法官接触后,就会给个人信用留下黑点,对他以后的银行贷款、个人消费等带来诸多不便,故不愿前来应诉。
听到这,法官乐了,忙向张某普及法律知识,告知张某,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是平等的。原告起诉后,被告也享有诸多诉讼权利,如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反驳诉讼请求等。目前案件还在审理阶段,不存在与法院及法官接触就影响信用一说。只有当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并具有法定情形,人民法院才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应诉是个人的义务也是权利,只有来法院,在法官的主持下,将事情讲明白、理清楚,才能更好维护个人权利。再按照法院判决履行义务,个人信用也就不存在黑点了。听到这,张某才释怀,欣然前来应诉,并在法官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分期偿还债务的协议,两人最终握手言欢,冰释前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