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在为他人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多次与房主吴某与承包人杨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之后,将房主吴某与承包人杨某告上湘阴县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因责任承担问题引发了激烈的争吵。
原告陈某称,在被告吴某的要求下在雨天做事,因下雨打滑摔倒至地面受伤。原告陈某认为是被告吴某要求其去做事才导致事故的发生,责任在两被告与他无关。
被告杨某称,事发之前,被告杨某再三告知原告要注意安全,事故发生与他无关。
被告吴某称,原告不是他雇请做事的人员,原告受伤不应由他承担责任。原告在做事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自身受伤,其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湘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存在雇佣关系,被告杨某与被告吴某存在承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陈某作为一名施工人员,在明知下雨天作业存在危险的情况下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安全义务,对导致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原告自身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杨某作为雇主,在下雨天气让原告施工且未在现场进行有效指挥和监管等,因被告杨某存在上述过失,故应当对原告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吴某知道原告在雨天施工存在危险,在施工人员提出停工的情况下,却安排指示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存在指示过错。该院确定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被告杨某对原告陈某受伤事故承担责任的比例为40%:40%:20%。湘阴县人民法院据此确定了赔偿数额,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吴某均表示服判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将该案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