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手机微信转账功能,将同事微信绑定银行卡内3300元转给自己后挥霍。近日,岳阳楼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盗窃罪案。被告人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6年10月15日,被告人黎某见同事周某在帮助戴某的手机微信绑定银行卡,并发现卡内有3300元,便心生窃取之意,并记住了银行卡的支付密码。被告人黎某先借用戴某的手机,添加了自己的微信为好友,在准备微信转账引起了戴某的警觉,没有成功,被告人黎某不甘心,便找到与戴某一同上晚班的周某,提议盗窃戴某手机内的钱,周某同意了。次日凌晨,被告人黎某在值班室外用自己的手机登陆戴某的微信号,并向自己的微信号转账。周某则到值班室找戴某聊天,分散戴某的注意力,并偷看戴某的手机短信的微信登陆验证码以及银行卡支付验证码后,将验证码发给黎某,被告人黎某将被害人戴某绑定的银行卡内的3300元钱盗走。被告人黎某分给周某100元,剩余的钱均被其挥霍。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周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事发后,被告人黎某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能积极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戴某,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当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认为对其使用缓刑。遂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