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冯某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6年6月18日,被告人冯某兵偷偷潜伏在冯某屋后,想趁冯某洗澡时对其进行偷窥,但因浴室的窗户玻璃不透明,被告人冯某兵没能得逞。后被告人冯某兵走到冯某卧室窗户边,从未关紧的窗外看见窗边桌子上放置一台正在充电的苹果6splus手机,被告人冯某兵便从屋外伸手将手机偷走,并于当日8时许,以人民币105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卖给陈某。事后,被告人冯某兵将1050元现金中的730元挥霍掉。经鉴定,涉案苹果6s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3530元。案发后,涉案手机被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冯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5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冯某兵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