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平江)夫妻骑摩托同受伤,诉至法院均获赔偿
分享到:
作者:邹方全  发布时间:2017-02-06 20:03:35 打印 字号: | |
  夫妻骑摩托车不幸被面包车撞倒,二人均受伤。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童某56823元、方某46898,肇事司机余某赔偿童某3729元、方某3407元。

  2016年6月8日下午,余某驾驶面包车从虹桥镇沿南龙线往梅仙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南龙线南江镇昌江村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由童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后载其妻方某)相撞,造成童某、方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童某、方某被送往南江镇中心卫生院救治,随后转入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童某的伤情经诊断主要为开放性鼻外伤、右股骨内外踝损伤等,方某的伤情经诊断主要为头部外伤、右手掌骨骨折、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等。

  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后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余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童某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方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事发后,交警部门就赔偿事项组织双方调解未果,童某、方某遂将余某以及面包车的承保人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十四万余元。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比例分担责任。鉴于被告余某所驾驶的面包已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童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32375元,赔偿原告方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24976元。在交强险赔偿后,超过交强险的损失应由余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童某承担30%的责任,又因被告余某所驾驶的车辆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分别赔偿童某24448元、方某21922元。商业三者险赔偿后,肇事司机余某赔偿童某3729元、方某3407元。

  宣判后,原、被告均服从判决,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韩爽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