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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为父“出头”砍他人,一时冲动领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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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敏  发布时间:2017-02-06 20:03:49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徐某,因其父徐某某卖棉花给孙某某被退回,于是心生不满邀集三名社会青年至华容县某某村轧花厂强行要老板孙某某收购已被退回的棉花,争执过程中发生打斗,将杨某某等人砍伤。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1年12月3日,被告人徐某的父亲徐某某将棉花交给了某某村轧花厂的老板孙某某,次日,孙某某认为徐某某交的棉花有质量问题要求徐将棉花运回了。徐某得知此事后心生不满。同年12月7日14时许,徐某邀集“和尚”等三名社会青年(均在逃)至某某村轧花厂强行要孙某某收购已被退回的棉花,争执过程中徐所邀集的三名社会青年持钢管、菜刀等工具与轧花厂的杨某某、孙某某等人发生打斗,将杨某某等人砍伤。经鉴定,杨某某外伤已致右前臂神经、肌腱、血管断裂,表面伤口长16CM,并伴右尺骨骨折,其损失形态特征符合锐性外力作用所致。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伤害他人的事实。2011年12月20日被告人徐某之父徐某某向公安机关交了20000元现金作为杨某某等人的治伤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邀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遂判决如上。
来源:中国法院网华容法院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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