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研究 > 审判研讨
(湘阴)家暴中证据的提供
分享到:
作者:杨亦娴  发布时间:2017-02-06 20:04:01 打印 字号: | |

在离婚案件的办理中,经常会遇到一种情况,女方指控男方对她使用家庭暴力,但却没有任何有效的证据来予以证明。一般遭受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标准之一,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但在弱势一方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时候,要想得到法律的保护和帮助,举证的意义就尤为的重要。因家庭暴力常常发生在仅有夫妻二人在场的情况下,场合隐蔽,在举证方面证人证言、医院诊断书、出警记录、施暴者的保证书、照片等都可以作为证据提供。但需要注意的是,证人证言需要证人出庭接受质询,否则缺少证明力;出警记录需要里面有对家庭暴力的内容记录。其实家庭暴力的举证就是再次还原家庭暴力的事实,只要提供的证据能够直接证明家庭暴力的事实,举证合法,都可以证明家庭暴力的的存在。
 

 

来源:中国法院网湘阴法院
责任编辑:韩爽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