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的井喷式发展给大家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不少实体企业也将发展的目光投向了虚拟经济,企图大赚一笔。于是,淘宝、京东等各式各样的购物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网上借贷的软件也不甘落后冒了出来。在这样的背景下,湘阴县人民法院首次审结了一起网络借贷案件。
原告某某公司开展一个名为“垫付宝”业务,该业务的主要内容为垫付宝会员之间提供一个交易平台,他公司对垫付宝会员在额度内提供贷款。被告某某加工厂是投资人张某于2014年6月25日申请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2016年8月10日,被告某某加工厂的投资人张某通过原告员工的介绍在网上提交了成为垫付宝会员的申请。原告某某公司经审查于2016年8月18日与被告某某加工厂投资人张某签订了垫付宝系列合同,合同中对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以及因违约产生的其他费用进行了约定。2016年8月22日,被告某某加工厂与案外人易某在垫付宝平台上达成交易,原告某某公司按照协议替被告某某加工厂向案外人易某支付了3万元货款,并按2.4%扣取服务费。原、被告约定垫款期限为38天。到期后,被告仅偿还原告2.86元,原告迫于无奈只能向湘阴县法院起诉。
湘阴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按照与被告某某加工厂的约定替被告某某加工厂向案外人易某支付了3万元货款,被告某某加工厂同时应当依照约定偿还借款。被告某某加工厂在借款到期后尚欠29997.14元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欠款29997.14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同时依据合同的约定请求被告支付当月违约金2999.71元、按千分之一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以及1万元违约金。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某某公司同时主张的当月违约金以及迟延履行违约金等项累积已经超过年利率24%,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故被告某某加工厂应当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6年10月1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