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苏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2月,被告人苏某因被害人杨某在其管理的服务区餐厅接热水出去卖钱,便与杨某之妻发生争执,杨某便冲上去和苏某扭打在一起,随后杨某的哥哥也被叫来帮忙。苏某被打后进入厨房拿出菜刀和炒菜的勺子,用菜刀砍了被害人杨某的头部,用勺子砸了杨某哥哥的背部。后经鉴定,被告人苏某为轻微伤,被害人杨某为轻伤二级,杨某的哥哥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苏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主动赔偿了两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案发时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