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骗取贷款案,被告人许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08年,被告人许某在周某华的宅基地上建了一栋七层楼,共七套住宅。其中,一套还建给了周某华,剩余几套基本在2008-2009年售出(现被告人许某已无一套房产)。2009年8月21日,被告人许某将整栋房产证办在自己名下,承诺办手续但一直未能过户到购房户。2012年5月,被告人许某因购买基建设备需要资金,于是向岳阳县月田信用社申请,以七套住宅作抵押贷款。由于用作抵押的房屋必须是国有土地,而这栋住宅的土地性质属于集体土地,被告人许某伪造了国有土地使用证,隐瞒住宅已出售的事实,到岳阳楼区房产局办理了他项权证,提交相关资料后,被告人许某于2012年5月15日顺利在某金融机构贷款人民币150万元。2013年,贷款到期后办理了续贷手续。2014年6月24日再续贷一年,到2015年贷款到期后,被告人许某不能归还贷款本息,且本人去往国外。
2016年7月20日,许某立(被告人许某的哥哥)来到岳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反映在阿联酋的被告人许某想回国投案。被告人许某于2016年8月1日19时许到达武汉机场,被前往接机的民警带回调查。被告人许某军到案后,明确表示自己已举债一千多万元,无力偿还贷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以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用已出售的房屋作抵押担保,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达到人民币150万元,给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骗取贷款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许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