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是一起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均同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随着双方当事人在开庭笔录上签字确认,这起离婚案件本应就此案结事了,但是,就在承办法官起身之际,邹某突然一把抢过开庭笔录,将其撕得粉碎,并骂骂咧咧冲离了法庭。
面对这一突发状况,主审法官及时向院领导、庭长及法警队报告,法警队迅速出警,将邹某带回法庭。针对邹某藐视法庭的行为,法官对其进行了严厉地训诫,释明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予以罚款、拘留。
邹某辩解道,他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后,又不愿离婚了,一时之间不知如何是好,所以才把庭审笔录撕毁。法官告知邹某,调解遵循的是自愿原则,若不愿调解离婚,可以明确向法官表示真实意思,而撕毁庭审笔录的行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影响极为恶劣。
经法官教育之后,邹某进行了深刻反省,承认是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加之一时冲动,才犯了糊涂,并认真地写了一份检讨书,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因邹某认错态度良好,且未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法院仅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未施加其它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