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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区)团伙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获刑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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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毛 可  发布时间:2017-02-16 15:00:12 打印 字号: | |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按规定缴纳通行费本是每位驾驶员应尽的义务,但却有人利用套牌、换卡等违法手段,从中钻空子,以此来偷逃高速通行费。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诈骗案。

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分别驾驶各自的半挂牵引大型货车运输货物,往返于岳阳市、郴州市两地。为偷逃车辆途经京港澳高速公路的通行费,被告人刘某丁购得湘L56703、湘L56407、湘L56718假车牌各二块,刘某丙购得湘L56728假车牌二块,由四名被告人交叉持有,随车携带,用于相互配合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2016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相互配合或与他人配合,悬挂对方假车牌,驾驶各自的货车在高速公路入口收费站领取高速通行卡后分别从岳阳市和郴州市驶入京港澳高速公路,对向行驶,途中通过电话联系,在约定地点互换高速通行卡、换回车辆原有真实车牌,而后在离目的地较近的出口下高速,使用从对方手里换得的高速公路通行卡缴纳远低于实际行驶里程的高速公路通行费。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共作案44次,共同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13万多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该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案发后,四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补缴所偷逃的高速公路通行费,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刘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刘某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刘某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岳阳楼法院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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