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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学生教室内受伤 整容费需实际产生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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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秀琨  发布时间:2017-02-17 14:42:4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学生方某在教室被同班同学毛某致伤后,方某起诉毛某与学校要求赔偿将近6万元的损失,这其中包含4万元的整容费。

  事发当日早晨,方某与毛某两人到达教室后因小事发生矛盾,毛某从后方将书包扔向了方某,致使方某撞向课桌,面部受伤。事故发生后,方某在多家医院进行了治疗,主治医生建议其鼻骨在长大后进行整形,费用4万元。后方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主要损伤为鼻骨骨折(双侧),评定为轻伤二级,不构成伤残,自受伤之日起护理期限为三十日,营养期限为三十日,后段医药费2000元。虽然方某、毛某、学校三方进行了多次协商,最后还是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遂方某作为原告将毛某及学校告上了法庭。

  受理案件后,该院依照各项程序规定,迅速进入了审理阶段,其中是否应当支持整容费成为了一个争议焦点。原告方认为4万元的整容应当得到支持,因为整容费在出院病历中有体现,面部受伤特别是鼻子受伤对一个人的容貌影响很大,整容费应当作为后续医疗费予以赔付。被告方则认为,整容费并没有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体现,不属于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不应当得到支持。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整容费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关键在于该费用是否必然发生。在本案中,主治医生的医嘱为:“长大后必要时进行整容手术”,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也未就整容费进行体现,原告也没有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整容费的必然发生。据此,法院没有支持原告方某整容费的主张,但如果原告将来产生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整形费用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向被告主张权利。最后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方某损失共计2万余元。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本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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