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肖某自己摔伤后,指使另一司机王某和售票员周某,在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调查时提供虚假证言。日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肖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王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周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3年,肖某自购中巴车,挂靠于华容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跑客运。2014年5月27日,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该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及附加司乘人员险。
2014年11月13日,肖某在华容县某镇墟场加油站附近,为该客运车车顶刷漆时不慎滑落摔倒,被周围群众送至华容县某医院治疗。肖某为骗取保险金,同日向保险公司报案时谎称:事发当日10时许,自己驾驶客运车,行至华容县某乡镇路段时,被同线路的客运车司机王某告知车后尾箱未关,肖某停车准备关后尾箱时,脚不慎踩空,从座位上滑倒摔伤,由同车售票员周某送至医院救治。同年11月19日,保险公司以报案人无法提供保单信息为由注销了该案。2015年5月,肖某应保险公司要求,向保险公司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面材料,保险公司经审核书面材料,上报省理赔管理部核算出具体赔付标准。2015年6月9日,保险公司重新立案查勘,王某、周某受肖某指使,在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调查时提供虚假证言,同年8月29日华容保险公司向省公司理赔分部提请超额立案报告,同年9月7日保险公司向肖某赔付保险金人民币85580.4元。后保险公司发现肖某保险理赔一案真实情况存疑,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审理认为,肖某、王某、周某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85580.4元,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王某、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肖某、王某、周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均系自首,肖某可以减轻处罚,王某、周某可以从轻处罚。肖某退赔了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85580.4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均可依法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