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多年来一直向被告某某村委会催要货款,被告某某村委会却以新官不理旧事为由拒付货款,原告田某某迫于无奈向湘阴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某村委会向其支付货款1409元。湘阴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原告田某某系湘阴县某某镇邮电局的一名临聘人员,负责附近几个乡镇的村委会、镇政府的报刊订购及送达。被告某某村委会在2004年至2007年期间在原告田某某的处订阅报纸。原告田某某将报纸送给被告某某村委会并将报刊的发票交付给被告某某村委会的负责人员,被告某某村委会未按时支付货款,三年来共欠原告报刊费1409元。某某村委会于2008年11月14日向原告田某某出具了一张加盖了公章的收据,且此笔货款在被告某某村委会账目中的应付未付一栏中都有体现。后村委会换届,原告多次找被告某某村委会催要此款,被告某某村委会以新官不理旧事为由拒付货款,遂原告将其告上法庭。
湘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某村委会在2004年至2007年在原告田某某处订阅了报刊,原告田某某将报刊送至被告某某村委会,双方已形成了合同关系。在原告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被告某某村委会同时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某某村委会尚欠原告报刊款1409元的事实有被告某某村委会向原告出具的收据和被告某某村委会对事实的自认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本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