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汨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系岳阳县步仙乡关王村下山组村民。2016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从上线贩毒人员处以400元每克的价格购进毒品海洛因,自己在家中分装之后,以1000元每克的价格在汨罗市三江镇、岳阳县步仙乡等地,向吸毒人员冯某某、向某某、许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0次,贩卖海洛因数量共计0.77克。2016年10月12日,汨罗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0.75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一)项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