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把自己卧室和私家车内作为吸毒地点,与朋友一起吸毒。由于汽车内和卧室都属于封闭的空间,刘某在此容留他人吸毒构成犯罪。日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6年9月,刘某容留彭某、常某在其卧室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10月上旬的一天上午,刘某容留彭某、常某在其卧室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10月18日,刘某与彭某各出资50元从张某处购得1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刘某容留彭某在其车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购来的毒品甲基苯丙胺。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从轻处罚,刘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