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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在校期间无辜受伤 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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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三妹  发布时间:2017-02-27 18:18:13 打印 字号: | |

学校不仅是传道授业解惑的地方,同时更兼有保护学生在校期间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职责。原告余某在校期间无辜受伤,侵权人张某与某某中学却拒绝赔偿原告余某的各项损失,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向湘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5年下半年,原告余某与被告张某(两人已满10周岁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被告某某中学小学六年级在读学生。2015年12月3日下午第一节课下课期间,原告余某与他人在操场聊天的过程中被被告张某从学校操场上面捡到的小红砖块抛置中误伤头部,原告余某因此受伤。原告余某随后被送往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和湘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花去医药费30851元。被告张某共计为原告垫付了12700元,被告某某中学垫付了7000元。原告余某就其伤情向岳阳市洞庭司法鉴定所申请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认定原告余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原告余某此次已经构成九级伤残,那她的损失到底由谁来承担呢?  

    湘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在课间休息期间从被告某某中学的操场上捡拾砖块后随意抛置将与他人聊天的原告余某误伤,造成原告受伤的事故。被告张某因过失致使原告余某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事故发生时,被告张某尚未满十一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故应当由被告张某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先由被告张某自行承担,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某的监护人承担。被告某某中学在学生课间活动时,应当对学生的行为进行积极地引导和管理,加强安全意识方面的教育和监督,应当将学生活动的操场遗留的建筑垃圾及时进行清洁,以避免和减少安全隐患的产生,由被告某某中学存在上述管理上的过失和疏忽,应当对被告张某用砖块抛置致原告受伤的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该院确定原告此次受伤事故中被告张某与被告某某中学承担责任比例70%:30%。湘阴县人民法院据此确定了赔偿数额,两被告同时均表示服判。                       

来源:中国法院网湘阴法院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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