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2日,中国农业银行湘阴县支行向湘阴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钟某、赵某(被告钟某之妻)、湘阴县某汽车销售公司,称被告赵某于2014年3月向其提出8万元的汽车按揭贷款申请,被告赵某和被告钟某以新购汽车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且被告湘阴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当时双方约定,借款人民币8万元,分期36个月偿还,每期应还分期资金2222元。但被告赵某偿还贷款至2015年7月后没有再偿还过借款。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后,判决被告赵某偿还借款本金51114元及截止2016年6月30日的利息和滞纳金2682.05元,以及后段利息(利息以本金5111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湘阴支行。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以及西方发达国家生活消费方式的影响,提前消费逐渐受到了国人的认可,尤其深得青年群体的欢心。汽车作为出行的“必备工具”及“门面”担当,使得车贷更是受到人们的追捧。车贷原本无可厚非,甚至有利于促进国家的消费,改善人们的生活品质。但在汽车销售商广告的连番轰炸和银行的“超低利率”的贷款的诱惑下,很多消费者失去了理性,没有正确预估自己的还款能力,盲目贷款买车,却遗忘了不能按期偿还车贷的风险。比如案例中被告赵某向原告农业银行贷款8万元买车,还款期限是36期(3年),银行收取贷款金额9%手续费7200元,这收费确实不是很高。但若被告赵某不能按期还款,则除了9%的手续费外,她还应支付剩余未偿还款项日利率万分之五的利息、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等,这些费用加起来比她实际偿付的费用成本很高。被告赵某贷款买车,本就资金不是十分充裕,她没有预料到一旦自己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这些高额的附加费用就是雪上加霜,最终将她及担保人送上了法院的被告席。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被告赵某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当她向银行递交贷款申请表时,理应的正确的预判自己的行为,并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因此,贷款购车时,我们须正确地预估自己的还款能力和做好相应的资金计划,同时在签订贷款合同时,要认真看清合同条款中约定不能按时还款的违约责任,防范贷款购车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