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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修理更换要留痕 诉求损失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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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雪飞 汤卓聿  发布时间:2017-02-28 11:14:21 打印 字号: | |

湘阴县玉华乡的李某从某网站购买了一台电视,安装后却发现无法播放。李某一遍遍拨通了售后电话,然售后以各种理由推诿,其不作为的消极态度让李某哭笑不得、无可奈何。李某因不满网站及家电公司的做法,加之维修过程中产生了经济损失及精神负担,故将家电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家电公司维修电视及支付电视购买费、墙面修复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计18000元。近日,湘阴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3年2月,李某从某网站的家电公司自营店铺购买了一台全新的电视,安装后发现无法播放。最初,公司维修人员向李某解释说是安装时线路嫁接不妥导致,于是多次在新墙上打孔铺线调试,打孔已经导致墙面再无可供钻孔的位置。而李某在与售后联系过程中,售后以各种理由推卸不作为,未能向其提供较好的解决办法。2014年5月,家电公司最终承认电视存在质量问题并同意予以更换,但更换进程异常缓慢。因李某不在玉华乡居住,所以多次往返给其造成了额外支出和精神负担。因此,李某要求家电公司予以赔偿。家电公司则以李某起诉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为由不同意李某的各项诉求。 

湘阴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提交的证据及双方的庭审陈述能够证明家电公司已为李某更换了其他品牌的电视,所以本案的标的物已不存在。李某因该电视质量问题提起诉讼,要求责令家电公司维修并支付电视购买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李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李某与家电公司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涉案电视虽已被更换为其他电视,但这并不影响李某要求家电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其主张的墙面修复费1000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因其能提供相关录音录像、照片、承诺书、往返车票、损失依据等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所以对该以上诉求予以支持。另外,其主张的精神损失费1000元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自觉履行了相关义务。

法官提示:消费者可能会买到存在质量问题的家用电器,因此难免要与商家交涉甚至采取诉讼维权,但消费者常因提供不了相关证据而无法获得赔偿。对此,建议消费者购买家用电器时:1、选择正规商家并索要正规发票,条件允许的应签订买卖合同。2、发现质量问题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保存证据,并及时与商家进行交涉。3、当商家承认存在质量问题时,应要求其出具书面说明,必要时可进行录音。4、保存在交涉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如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的凭证,避免诉至法院时因证据不足无法获赔。通过以上几点,消费者可以更好地避免纠纷,更好地享受产品或服务,同时,也为一旦发生诉讼更好维护自身权益做出充分准备。

 

 

来源:中国法院网湘阴法院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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