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伙同其余6人,租赁华容县某酒店为场地,以“水疗中心”的名义对外营业,七人以参股形式共同经营、统一规划、具体分工,组织数十名妇女卖淫,并对卖淫妇女实行员工式管理、业务式培训。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决黄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5年10月底,黄某与其他6人商议在华容县某连锁酒店租赁场地,以开设“水疗中心”为幌子,组织失足妇女从事非法性服务活动。七人商议确定好个人在该非法性服务场所股份占有比例。同时黄某等人对该服务场所经营管理的人员分工以及性服务价格进行了安排和制定,几人决定由黄某充当该服务场所的“师姐”职务,负责失足妇女招募、管理,对失足妇女卖淫服务的内容进行培训以及上岗的纪律管理、上岗编号等具体事务,而他人则负责该场所的宣传、接待、资金结算等其他经营事项。该场所经营期间,黄某通过微信、电话等联系方式先后招募了刘某、周某、何某、伍某等多名失足妇女前来该场所从事卖淫活动,黄某向其负责招募过来的失足妇女介绍了卖淫的具体服务内容、安排了上岗工号、告知了场所的相关规定等。至2015年11月29日止,该非法性服务场所被华容县公安局查获,黄某等几人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6.8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伙同他人以招募、容留等手段纠集多名妇女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