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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非利害关系人申请失踪,被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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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喻娟  发布时间:2017-03-01 10:11:14 打印 字号: | |

湘阴县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一起宣告失踪案件,申请人刘某称被申请人徐某的丈夫于2006年4月8日因病死亡,其本人于2006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徐某的未成年儿子刘某某一直由申请人刘某照顾。本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徐某系姑嫂关系,其一直照顾被申请人徐某的儿子刘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刘某依法不属于被申请人徐某的利害关系人,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民事法律中确立宣告失踪制度,旨在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不确定状,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同时明确申请人的范围以防止失踪人的权益遭受损失,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需对申请人的身份依法予以核实审查,避免他人利用这一制度损害失踪人的权利。

来源:中国法院网湘阴法院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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